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切实深化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个重要载体。
我市公路路网中农村公路占了很大比重。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快,里程大幅度增加,路面大面积改善,但是养护管理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巩固建设成果,促进全市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规范化,保证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责任,分级抓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养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
(一)市交委负责编制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统筹安排管理汽车养路费(包括农用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市公路局负责审核下达含有市级资金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计划,备案管理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大中修及其他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编制市级资金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建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上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指导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村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乡、村道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受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加大投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道管理养护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自治县、市)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交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业主单位负责筹措。
(一)市交委每年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包括农用车养路费)时,对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分别按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村道养护工程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相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现有投入农村公路的资金渠道和金额不能减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专项资金,做到有路必养,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路林产权拍卖、沿路资源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汽车养路费(包括农用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拨付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接受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全市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各地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逐步推行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公路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逐步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有资质或资格的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别困难并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乡、村公路,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养护。
五、完善配套措施,平稳推进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一)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养护办法。市交委和市公路局要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对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逐步建立市级公路养护数据库,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逐步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加强领导,平稳推进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处理好发展、改革、稳定的关系,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委备案。市交委和市公路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平稳推进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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