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经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三)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知名商品指:(一)经国家授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专利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三)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四)虚假表示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五)伪造或者模糊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前款所称商品产地指商品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472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论文】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
8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25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49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4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48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算具体条款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2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检查证件。对不出示合法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我们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
-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4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不得运输、仓储、邮寄、隐匿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或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其它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