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并购基金的税收法律环境
在涉外并购基金中,法律环境不仅要考虑境外地的税收,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国对涉外并购基金注册地的反避税措施。
(一)对关联交易的反避税措施
对关联交易的反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主要依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该办法涉及的内容包括: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整及调查、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法律责任等。该办法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影响很大。
(二)对境外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
境外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是规避中国税收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国税函2009年6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三)全球情报交换的协议
目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陆续与BVI、开曼等避税港签订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2013年8月27日又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尚未生效)。中国税务机关与全球共同协作进行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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