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一个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保育保险等内容,保障制度规范化、资金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财力有限,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很多,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之路。
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
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不切实际地提高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超过了经济的承受能力,政府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可能会导致财政赤字增加。而且,由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刚性特点,这个包袱一旦背上,很难在短时间内解脱,这样就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福利陷阱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建设中国特色的小康社会,一定要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可持续保障的、能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方面,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防止出现一些人因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漏保;另一方面,应把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同促进他们再就业结合起来。
将社会公平作为首要目标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将社会公平作为首要目标,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都要将社会公平的目标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把效率目标交由市场机制去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公平的重要作用表现在:首先,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向高收入者征收累进所得税,用于社会保障,从而发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追求普遍的社会公平,对条件相同的保障对象支付的保障待遇应该公平。目前,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因退休时间、退休所在单位的性质、企业效益等原因,退休人员待遇方面的差别比较大,应制定相应政策逐步加以调整。
加快发展补充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基本保障制度的改革方面有一些突破性进展,相比之下,补充保障层次的发展远远滞后。可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至今仍然是国家基本保障在唱独角戏。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也十分缓慢,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补充保险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基本保险制度的改革。因为要降低国家负担的基本保险待遇水平,必须大力发展补充保险,以保证职工保险待遇总水平不致因基本保险待遇减少而大幅度下降。补充保险还可以较好地体现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的经济发展差别,有利于在社会保障领域实行公平和效率原则相结合。政府对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的储蓄性保险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目前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已经明确给予4%的税收优惠,以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只在辽宁等地试点。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社会保障方面,不仅有各国的立法,还有国际法。最重要的国际法是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但102号公约被认为社会保障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多数参考了其中的条款。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立法同样是一个重要问题。以立法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利于规范全社会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行为。目前可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单项法规,待条件成熟时最后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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