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认定主体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31:27 250 人看过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胎儿作为死者的子女,显然是具备继承权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胎儿出生即死亡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又会发生遗产的第二次继承处理,即由胎儿作为遗产的被继承人,根据其实际的法定继承关系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继承权如何认定丧失继承权的疑点

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例外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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