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1 05:30:22 279 人看过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一、产品侵权是什么意思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二、产品侵权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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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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