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需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了债,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财产了债。
一、同居期间债务责任的划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糊口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糊口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糊口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糊口,出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仍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糊口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以为个人债务。
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了债责任。
二、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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