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3:43 405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86-12-10

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发出(77)劳薪字11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后,各地区在调整工资试点中,又遇到一些问题,经同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的同志座谈以后,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是指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十七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其他干部。标准工资额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地质野外队和测绘外业的干部,可按(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在机关与野外队之间相互调动工作时工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确定工资相当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的范围。

二、矿山井下工人“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是指现有井下工人中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以后一直在井下工作的工人,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一九七六年在井下工作的工人,以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井上工作,一九七七年九月底以前又因工作需要再次下井当工人的,也可按井下工人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

在井下工作的干部,应按井上职工的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不能按井下工人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以免影响其他干部。

三、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人,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四、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哪一年参加工作的,也不论是当干部或当工人的批准调整工资的,均可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七年以来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届中专毕业生,应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因此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六六年以后又进中专学校毕业的,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五、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的毕业生,不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能按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六、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包括中专毕业生),调整后的工资额超过原上一级工资时,执行原上一级工资的,不得“坐车”,即不得“靠”到下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也不得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七、按参加工作年限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现在当学徒(练习生)的可以参加调整工资。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待遇的基础上,按本工种一级至二级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转为一级工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一级工的工资加上这次增加的工资执行;定级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定级工资执行。

八、调动工作的职工,凡是原来有工资等级的,一律按原工资等级确定调整工资范围,不能按工资额确定调整工资范围。

矿山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的,未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的,应改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并按井上工资等级确定其调整工资范围。

九、国发(1977)89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是按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确定的,不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单位,也应按该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控制数”执行。

十、已经拿到最高等级工资的工人,也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批准调整工资的,可按本人原等级与下一等级之间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

十一、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一、三岗相似一、二级的,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岗工人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岗工人,可分别视为一级半、二级半,这次调整工资时,可按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规定调整工资。这次未能调整工资的,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可分别按同期参加工作的一、三岗工人调整工资后的工资额发给工资。五岗以上的工人,属于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经批准调整工资时,原则上可按两岗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有的单位,经过群众评议,党委批准,也可对有的工人调高一岗(增加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但应按两个人折合一个人计入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同时调高一岗的人数,折合的调整面,一般不要超过五岗以上工人调整面的百分之十。

实行有半级制工资标准的职工,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加副级的职工,也可按上述办法调整工资。

十二、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没有确定过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时,应按本人工资额接近本单位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确定按哪一个等级对待。

十三、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上应抵销其保留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船上工作的,可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船岸差”执行;分配到矿山井下当工人的,可按矿山井下工人的定级工资执行,如果井下的定级工资低于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时,可按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执行;分配到地质野外和测绘外业工作的,可根据(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的精神,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野外和机关、外业和内业之间的工资标准差额执行。

十五、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一个工资等级的,这次调整工资时,只能按工资等级的顺序级差和这次调整工资办法增加工资,不能跳过一个工资等级来计算级差调整工资。

十六、劳动总局(77)劳薪字110号文件第十条第2项意见,关于“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延期毕业的),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所谓“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是指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十七、在职职工进入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的问题,应按原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字35号文件执行,即:“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或为培养深造,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和技工等学校学习,学习期满后又回原单位或另行分配工作的,不论他们在学习期间是照发原工资或是享受人民助学金,在这次调整工资时,其学习期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至于他们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经组织批准,从社员中提拔到公社以上、现已领取工资的干部,这次调整工资,可以从本人脱产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十九、在调整工资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以一九七七年九月底的人数为准,九月底在哪个单位工作的,由哪个单位负责调整工资工作。对于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原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工资工作。这部分人数也应计算在调出单位调整工资人数之内。

二十、缓调、缓增、缓定工资的职工,一年期限应从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九月底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实施日期】1993/09/15【颁布单位】建房[1993]487号【失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及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对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普遍引起了重视,通过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为正确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细致地做好落实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工作,我部在征求部分省市意见并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总后营房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制定了《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处理原
    2023-06-05
    128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工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先后发出(77)劳薪字110号和137号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后,各地区又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一、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和按级差小于五元加五元、级差大于七元加七元的,应算作升一级;现行工资标准明确规定有半级的单位,增加半个级差工资的,应算作升了半级。按工资额增加五元并达到或超过现行工资标准一个工资级差的职工,也应算作升一级。二、这次调整了工资的职工,在地区之间调动工作时,凡是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统一工资标准的,应按调入地区同级职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额执行;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统一工资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增减地区工资差额,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规定。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职工,在地区之间调动工作时,由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参照上述精神,酌情处理。三、调整工资已经结束的单位,新安排
    2023-04-22
    56人看过
  •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
    2023-06-05
    144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2023-06-11
    54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府办〔2005〕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
    2023-04-23
    335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
    2023-06-20
    355人看过
  • 关于在城镇待业青年中试行就业预备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2〕152号文件要求,为在我市城镇推行对待业青年先培训后就业的预备制度,以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全面改革劳动制度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就业预备制度的实施范围是:本市未考取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班)的高中毕(肄)业生、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待业青年。凡一九八三届及以后属于上述范围的待业青年,达到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在进行就业登记后,都要经过为期一年的就业前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就业。一九八二届属于上述范围的待业青年可以从一九八三年七月开始列入招工范围,对其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不足一年的,录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一段时间的培训,然后再分配到岗位工作。一九八一年及以前毕业的待业青年可直接列入招工范围。二、凡属于就业预备制度实施范围要求就业的待业青年,须持本人户口簿、毕(肄)
    2023-06-10
    8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国务院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摘录
    关于贯彻国务院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摘录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新工改办事[1990]11号(三)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对于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已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昔调新工改办事[1990]11号(三)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退休费对于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已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批准离休、退休的人员,可按其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昔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见附件二),低于9元(另加当地生活费补贴)的,按9元发给;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
    2023-06-09
    20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有规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工作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3、工伤职工解
    2023-04-23
    498人看过
  •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1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一)毒品名称表述应当
    2023-06-11
    346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
    2023-06-11
    102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哪些?你们可以处理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