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7日苏政发〔1998〕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和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年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包括部队)实行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五保供养,对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实行集中供养,并使他们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70岁以上生活特困老年人救济标准应高于其他特困对象的救济标准。
二、农村男60岁,女55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三、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四、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剧场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进入收费公共厕所一律免费。上述场所应就此设置明显标志。
五、在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六、各级邮电部门对老年人优先办理邮电业务。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提供便利条件。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其初装费可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七、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八、各级各类浴室等服务行业要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和设施建设,并把它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在保证城乡五保对象入院(所、公寓)的前提下,可吸收自费进院(所、公寓)的老年人。
十、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十一、每年九九重阳节(敬老日)和春节前后,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为广大老年人办实事。对敬老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有关部门要把《老年法》列入三五普法内容,把宣传贯彻《老年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积极开展评比新风户、模范敬老户、尊敬老年人好儿女、向老年人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使全社会尊老敬老蔚然成风。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级老年人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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