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主体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9:30:33 304 人看过

一、公益诉讼的现状?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多起公共事件,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康菲溢油事件以及三鹿奶粉等危害公共利益事件,不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人们期盼着能有人或组织站出来,基于公益而提起诉讼。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非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行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又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高诉讼能力。本次立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立的初始阶段,对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力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

二、公益诉讼主体是怎样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而目前我国只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检察机关具有监察权,拥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和雄厚的人、财、物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通常具有较强实力、拥有强大财力和社会关系资源的被告对簿公堂,具有个人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检察机关更适于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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