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住房所有权;
3、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凡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可以向承租居民出售,但居民尚未购买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包括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只可以按上述第1种方式交换其他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采取第2、第3种方式交换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
相关知识: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需要要办理哪些手续
1、领取《征询表》:当事人达成初步意向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征询表》;
2、书面征询:承租居民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差价换房的书面征询,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签订合同: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订差价交换合同;
4、办理申请:当事人签订差价交换合同后10日内携带差价换房合同、差价换房征询表、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地产权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差价换房的审核手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除《征询表》中规定不可以进行差价交换的情况外,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5、受理审核: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
6、变更租赁关系:差价交换的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差价交换合同、原租用公房凭证和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涉及产权住房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一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限为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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