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退休年龄的高女士受聘于一家福利院,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之后,高女士与福利院为工伤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未果,高女士诉诸法律。近日,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女士的大部分诉请。
2001年7月,年过55岁的高女士经人介绍,到一家福利院从事护理工作。2007年7月28日,高女士在当班看护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去年3月,高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未能享受全部工伤待遇。同年年底,仲裁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高女士伤残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否决了高女士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高女士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1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福利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后,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高女士在年满退休年龄后被福利院聘用,双方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7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退休再聘是特殊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年满退休年龄后被单位聘用,发生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其赔偿标准又该如何定夺?
为保障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则规定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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