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及有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44:45 431 人看过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此罪,是十分必要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收养等。根据刑法第241条,对此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后,如果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与它罪的界限是什么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是收买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就是说明实施收买行为的人是知道被收买人是拐卖来的,此时在主观上就是存在故意的,但是对于收买人的量刑,一般是比拐卖人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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