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依然可以继续主张权益。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冻结,如果此时公司申请破产,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债权申报。破产清算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执行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税款等,最后清偿普通债务。
公司申请破产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第二步、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1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三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第四步、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申报,但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
2、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清算组或法院提出申请的,均可享受优先权。
3、债权人未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能充分受偿的部分,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
4、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般由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清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
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6、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解答问题。
第六步、破产宣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1、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2)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4)债务人因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第七步、破产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第八步、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还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局注销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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