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道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1:05:11 203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依靠群众。

6、审判公开。

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4、刑事司法协助。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时间要多长?

(一)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要在7日内完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可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在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二)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查院后,人民检查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为1个月;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均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办案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办案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地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再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无固定期限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一审办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二审办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六)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真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通知人民监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阅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七)办案期限中没有包括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逃脱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

(八)办案期限起算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办案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办案需要的时间长短其实并没有统一的要求,这必须要根据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才能够确认的。有些情况特别复杂的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就长达七个月,那么也只有在等到公安机关破案了以后,后续还有这一系列的时间上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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