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有哪些情形不符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16:53:52 82 人看过

在重庆市以下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职工故意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自身伤亡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醉酒或者吸毒。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达到醉酒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因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而非为工作,因此而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重庆市工伤认定范围是什么

重庆市工伤认定范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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