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4:23:33 122 人看过

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

1、传统证据

(1)借条

(2)借款合同等

2、电子数据证据

(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

(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

(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

(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

(6)其他合同或者记录: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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