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11:01 7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提交原件

产权证明与申请地址相一致

符合设置标准

符合设置要求

与原件一致

符合设置类别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符合设置要求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2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股室提出发证初审意见,送领导签发(5个工作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清远市英德金子山大道科技馆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2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股室提出发证初审意见,送领导签发(5个工作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一楼22窗口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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