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度终了。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那么就不能违反该禁止性条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则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不担任以上职务或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那么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如果公司在有银行贷款或是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下继续向其股东提供贷款,这样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资金信贷市场秩序,严重的话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罪名,构成单位犯罪或是个人犯罪。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关借款程序、细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和借款股东要在借贷发生前对自身的资金情况和还款能力有充分的认知,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已经存在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或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违反公司章程有关约定,或在没有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长期占用公司借款,这样的行为不光给企业的发展埋雷,也可能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立刻收回此类借款,若公司或是借款股东拒不履行的,其他股东可以一方面按程序提起股东代表之诉,或是请求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借款股东涉嫌抽逃出资,从而要求借款股东尽快返还借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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