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扣押货物不开清单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9:42:47 427 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扣押货物不开清单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在执行相关执法活动中往往会采取扣押相关的货物,通常扣押货物是需要开具相关的清单的,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开具相关的清单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话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工商行政机关如果在执行职务过程之中可以扣押货物,但是必须给出清单或者说扣押凭证,否则系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此外,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留公民、法人的财产,限制公民、法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措施。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目的在于防止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转移、隐匿、毁坏证据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扣押后,被扣押的财产一般由采取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对于被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工商可以扣押货物超过半年不做出处罚吗

扣押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一直拖下去,扣押的货物要在14天之内作出一个判断,是要发还还是没收等,如果有特殊情况如鉴定,需要下达延期的通知书给你,如果超过延期的时间还未发还,你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赔偿损失。

工商部门扣押货物的话最多不超过15天,(刚颁布的,以前是30天)如果特殊情况的话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主管领导多扣押15天,最多30天要做出扣押转没收或者销毁的决定。

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你可以拿着当初他扣押你货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财务清单去他们上级主管工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或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犯罪相关文章
  • 税务机关扣押货物应当怎么估算以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
    2023-03-20
    162人看过
  •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规定
    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查封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一、交警扣车的停车费标准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不需要车主缴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对公司划拨存款是行政强制执行吗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
    2023-03-31
    421人看过
  • 被扣押期间的财物受损行政机关要不要赔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
    2023-04-22
    77人看过
  • 行政机关扣押多长时间按无主物没收
    六个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一、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长时间扣押不还怎样处理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那么对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是否有期限,一般情况下
    2023-04-02
    399人看过
  • 警察扣押手机没有给扣押清单
    派出所扣押物品却不开扣押清单可以告。派出所扣押物品必须开具清单,如果不开具清单,就是行政违法。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投诉,如果投诉未果,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告其行政乱作为。一、拘留了手机由谁保管拘留了手机由谁保管,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1、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反看守所监规,会被加戴械具、严格监控;2、如果手机作为犯罪工具,则会予以没收,经法院判决后上交国库。二、警察执法过程中骂人怎么处理单纯的骂人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也是违法的,但不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不会受到处罚。如果因为警察违法导致的和警察发生冲突。一方面可以向其所在的单位派出所或公安局投诉,另一方面,如果违法行为是职位行为的,可以向其单位
    2023-06-22
    226人看过
  • 行政机关扣押物品需要多久才能释放?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戒毒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多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23-07-06
    339人看过
  • 扣押船舶时船上货物怎么办
    一、扣押船舶时船上货物怎么办申请人申请对船舶进行扣押时,船载货物由货物所有人进行处理,法院不得对船载货物进行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
    2023-04-27
    401人看过
  • 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赔财物清单合法吗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法律施行时间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是经1993年9月8日监察部第2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3年9月20日监察部令第6号发布。该《办法》共19条,自发布之日施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2023-05-05
    66人看过
  • 行政机构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怎样索回
    一、行政机构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怎样索回行政机关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后,被扣押财物的所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退回被扣押的财物。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
    2023-06-15
    218人看过
  • 海关扣留货物复议机关是哪
    一、海关扣留货物复议机关是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复议进程中向复议机构或主审人员进行咨询,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咨询电话详见办事机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有义务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二、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三)查阅时,申请人、
    2023-04-24
    137人看过
  • 海关可以扣押哪些货物?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海关总署令第201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2010-12-15【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署令〔2011〕20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2-15【生效日期】2011-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
    2023-07-07
    61人看过
  •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一、司法拍卖与变卖有什么不同1、程序不同: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2、期限不同: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4、形式不同:法院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5、标的范围不同:法院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
    2023-06-24
    379人看过
  • 法院执行扣押财产不开据清单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扣押财产不开具清单的,是属于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行为,被执行人是可权申请执行异议维护自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
    2023-04-17
    130人看过
  •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第页共页编号物品、文件名称数量单位特征物品来源处理情况证明文件(人)批准人:承办人:年月日(院印)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时使用。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交书中“证明文件(人)”一栏所列证明文件应连同本文书一并附卷。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2023-06-11
    23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刑事犯罪
    相关咨询
    • 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长时间扣押不还怎样处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那么对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是否有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日。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
    • 公安机关扣押公民物品可以不制作扣押清单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2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消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由此可知,行政执法过程也是程序过程,只有保证程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哪些物品不得扣押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 如何办理失效的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物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0
      1、行政机关在解除对当事人物品的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或者将拍卖款项退还。 2、《行政强制法》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货物被海关扣行政复议应向怎样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