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原因有破产逃债、改制逃债,手段有: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公司股东恶意逃债的责任,公司法对股东恶意逃债的规定
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用不良手段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进行转移和隐藏,造成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假象。对此种行为,债权人应该认真调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股东恶意逃债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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