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代表他们向侵犯合法权益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和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然而,现在仍有很多人不尊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法律上对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形同一纸空文。
当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责任和权利代表他们向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被监护人起诉监护人的案例现在看来也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很多时候,人们不能用忘恩负义的这样的感情色彩去看待被监护人的做法,很多监护人不尊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正是因为人们某些传统思想在作怪,才使得法律上对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形同一纸空文。
未成年人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应享有各种权利和得到特殊保护。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对此,我国法律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应得到保障和尊重。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实行特殊教育、禁止虐待和体罚未成年人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福利水平,促进其健康成长。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未成年人受到网络和社交媒体的影响,容易受到网络欺凌和暴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容忽视。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和监管,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等。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的重要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支持。
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责任和权利代表他们向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和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法律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对此,我国法律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和监管,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等。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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