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81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20:43 247 人看过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解读:回头对比: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退伙之后债务不是以其出资来承担,而是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3: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伙企业相关文章
  • 《合伙企业法》解读(五)关于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也作出了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
    2023-06-06
    441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
    2023-06-05
    303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释义第87条
    法条内容: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一、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清算人职责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合伙企业的资格,是一项量大且复杂的工作。为保证清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清算人的职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条所称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合伙企业资产、负债和所
    2023-03-27
    386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解读(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2023-06-06
    269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解读(二)范围与限制
    1、关于合伙人的范围、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合伙企业法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关于对担任普通合伙人主体的限制合伙企业法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按照这一规定,上述组织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上述企业可以通过其设立的子公司参与合伙,成为普通合伙人。
    2023-06-06
    328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
    2023-03-16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更多>

    #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4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
    •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8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
    • 新合伙企业法 入伙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7
      新合伙企业法入伙 (1)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原合伙人有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 (3)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合伙企业法退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新合伙企业法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