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00:00:26 16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这8种情形具体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一、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

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赔偿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重审国家赔偿案的好处

滥用权利被限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都必须依法行使、正当行使。该司法解释对申诉权也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4种情形,包括申诉被驳回后再次申诉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赔偿决定未按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等。

对于赔偿请求人放弃权利,使赔偿案件之前未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之后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诉人可以在赔偿委员会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撤回申诉,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重新审理期间撤回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方面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另一方面,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也不应被滥用。

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监督。该司法解释对此均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应该递交的材料、何种条件符合立案受理,赔偿委员会在申诉审查阶段的审查范围、方式、期限、处理结果等,该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详细规范,让申诉方和受案法院都能清楚执行标准,便于申诉与审查,增加法律的透明度。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重新审理的规定中,启动重新审理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是法院主动纠错引起的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规定是对外部监督的回应,这种监督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主动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错误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来实现。这两种国家赔偿监督形式必然会引起重新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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