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2005年7月8日,徐某因生意不如同行翁某,便授意方某去殴打翁。2005年7月11日晚上,方约好马某、陶某和郑某等人云殴打翁某,并告知他们翁某身上有钱就抢钱没钱就抢钥匙。当晚10点多钟,方某和郑某骑摩托车把翁某骗至万年县青珠公路偏僻地段,二人施计离开,并叫马、陶赶去对翁实施抢劫。马、陶找到翁后,马假装向翁借手机打电话,遭到翁的拒绝,马上前打了翁几个耳光,陶从翁身上搜出现金50元和钥匙3根,之后马、陶骑车离开并将抢得的钥匙给了郑。方、郑二人立即赶到翁处,将翁带到万年县城开心网吧上网。2005年7月11日凌晨方拖住翁继续上网,郑则骑摩托车带马、陶来到万年县裴梅镇街上翁的金银店旁,郑在外望风,陶用抢来的钥匙打开店门,马、陶入室将柜内的价值2075元的银制手饰盗走。二、分歧意见该案在审理中,对马某、陶某使用暴力拦路抢劫50元现金和钥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存在异议。但对两被告人抢劫既遂后进入翁某的打金店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对马某、陶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其抢劫钥匙的行为是窃取财物的预备行为,为入室盗窃创造条件。从客观行为上看,其后续行为,取走财物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而是秘密窃取。其次从侵害的客体上看,受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双重客体。故对其后续行为应定性盗窃罪,应当以抢劫和盗窃罪对被告人实行并罚。第二种意见:综合全案,马某、陶某使用暴力拦路抢劫50元现金和钥匙,之后用钥匙入室盗窃,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定性抢劫罪。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行为。案犯在事前的预谋中目的就是抢劫财物,因对所抢得财物不满足的情况下才用抢劫钥匙入室继续窃取财物,此时同案人也施计限制翁某的人身自由,所以其后续入室取财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原理,应从一重罪处罚。三、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马某、陶某前一个抢劫行为和用抢劫所得钥匙窃走财物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还是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其前后行为虽然从形式上分别符合抢劫和盗窃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两者不能割裂看待。因为抢劫财物是案犯作案的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牵连实施了用抢得钥匙入室窃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对其行为应择一重罪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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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再暴力劫取财物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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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部门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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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后被人发现并抗拒抓捕,此行为是否构成入室抢劫罪如何处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8张某入室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他下楼时被人发现并抗拒抓捕,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可认定为抢劫罪,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第条、第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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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自己东西是否为入室抢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9不属于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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