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
2011年7月,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转让给C公司,C公司不慎将该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之后因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判决如下:
1.宣告该票据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C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12年3月,银行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向C公司支付了票款。2012年5月,D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持上述票据去银行承兑遭拒。2012年6月,E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连带返还E公司的票据价款。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审理了本案,D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听取E公司的起诉意见以及A公司、B公司、C公司的答辩意见后,作出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E公司票据价款的判决。
本案是一起票据纠纷。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涉及许多当事人,想要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必须先理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A公司是上述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它将该汇票出具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B公司可以凭这张银行汇票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也可以将这张银行汇票转让。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后,B公司是票据的前手,C公司是票据的后手。C公司将票据遗失后,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根据申请进行了公示催告,因无人申报权利,作出了除权判决。C公司可以持法院的除权判决要求银行承兑票据价款。D公司取得汇票之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该票据的背书是连续的,因此E公司是合法的持票人。法院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票据价款。
理清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之后,可以看出本案的主要争议是:
1.D公司是如何取得票据的?
2.已经支付票据价款的出票人A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票据价款的给付责任?
在这个票据流转过程中,肯定有人违法行使票据权利,导致合法持票人E公司无法取得票据价款。根据案情可以得出:
1.D公司没有到庭说明,它是如何取得上述票据的?本案票据的背书又是连续的,也就是说C公司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然后C公司又声称票据遗失,这表明C公司和D公司有欺诈的嫌疑,他们先将票据转让,再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就可以得到两笔票据价款。
2.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合法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和他之前的所有前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此A公司虽然给付了票据价款但还是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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