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根据有哪几种,债的发生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50:07 79 人看过

债的发生根据有四种分别是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的发生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问题有合同形式的问题、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债权的保全和违约责任。

一、债的发生根据有哪几种

债的发生根据有以下几种: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债的发生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问题

债的发生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问题是:

1.合同形式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2.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

4.债权的保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5.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也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三、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有什么

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有:

1.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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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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