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不得撤销要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36:53 460 人看过

下列条件下不得撤销要约: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等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产生了信赖利益,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的。

一、要约人有权利要求该自己的要约人包括哪些?

要约人的权利: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出要约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人具有作出要约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希望与特定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该意思表示应当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合同成立时间是多久?

1、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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