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1 11:26:13 205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是谁

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立即停工并启动应急反应预案: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班组长、现场负责人、项目部安全主管领导应逐级上报,并联络报警,组织急救。同时,要保护现场,排除可能的风险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迅速指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应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地方相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3.配合调查并处理事故原因:有关部门应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并对发生的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4.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赔偿受损方:如果坍塌事故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失,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执行。

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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