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公司治理?
在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机构投资者都放弃了华尔街准则——用脚投票,在对公司业绩不满或对公司治理问题有不同意见时,他们不再是简单地把股票卖掉,逃离劣质公司,他们开始积极参与和改进公司治理。导致这一转变的主要因素可以概括为套牢之后必然开口说话,从八十年代被动投资、敌意并购方式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转为九十年代积极投资、参与管理方式的公司治理活动,执行一种公司治理导向的投资战略。
80年代的股市并购风潮,导致许多公司董事会采取了一些反并购措施,阻止恶意并购的发生。有些反并购措施往往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就可以合法地执行,其中最著名并最常被管理层采用的就是所谓股东权益计划――毒药丸设置。据此设置,一旦有人对企业进行敌意并购,并购方必须向持有毒药丸权益的股东以非常低、大幅折扣的价格出售股票,这使并购成本大幅上升,从而有效地阻止了敌意并购。美国的许多州为了迎合公司管理层和地方公众的需要,纷纷通过了反敌意并购的法案。公司注册带来注册费及相关的律师等公司服务产业收入,也给地方带来就业,这些人士是集中在地方的,而投资者则分散在全国,双方影响公共选择过程的集体行动力量明显不同。在这些并购中,机构投资者本可以比市价高出1/3-1/2的价格抛售股票。现在这些反并购措施剥夺了投资者向愿意出高价购买股票者出售他们所持股票的原有机会和权力。在以敌意并购为主要手段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因反敌意并购措施而受阻之后,投资者便以积极投资和参与公司治理来对抗。市场的力量可以校正一些过火的政治行为,在一些积极行动的大投资者公开宣布抵制之后,许多公司不得不放弃使用毒药丸计划等反敌意并购的措施。
促使机构投资者采取积极行动的一个重要动力来自美国劳工部社会保障局。该局给受制于联邦法律的雇员福利基金写了一封非常重要的信,要求这些养老基金的理事们为了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参加其所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促使机构投资者从被动变为主动的一个更为基本的原因是,机构投资者在美国股票市场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致使华尔街准则不再实用。一些大机构投资者持有几百只公司股票,并且持有量很大,一出现公司治理问题就抛售股票会受很大损失。卖给谁,什么价格,抛售之后又能去买哪家尚未涉足的公司股票?可以说,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养老基金,真是一大不幸而当上了股东。套牢之后必须开口说话,许多机构投资者面临进退两难局面之后采取了通过私下沟通、代理投票和提出股东议案等方式把其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传达给管理层。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养老基金,从被动的投资者变为主动的所有者,但他们与19世纪的公司大亨截然不同,他们并非是出于自愿而成为所有者的,他们当上所有者是因为没有其他选择。他们不能按着自己的意愿随时抛售股票,他们也不能成为所有者-经营者,但是无论如何他们还是所有者。就其本身而言,他们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力,他们还有责任确保美国最大的和最重要的公司表现出色并取得成绩(德鲁克)。
社会责任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司治理运动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正是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这是一家独立、非盈利、会员制(governedbysbscribers由产品订户治理)的从事有关代理投票、公司治理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问题的研究、软件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成立于1972年,现有70多名专业研究人员和500多个订户和客户,其订户和客户包括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组织。
只有责任没有利益也许难以想象公司治理运动会如此蓬勃地开展起来。正如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运动的兴起一样,公司治理或说投资者保护运动也是兴起于责任而发展于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一个产业系列。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得与失的比例改变。
根据传统理论和投资理念,投资者只注重市场消息,只在选股方面进行研究,这些方面的投入直接从短期交易中获得回报。公司治理这类中长期性问题方面的投入,在其所带来的股价上升回报中投资者只能获得与其持股比例对应的份额。用经济学概念来说,对于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是一项公共物品或俱乐部产品。也正因此而有法律强制董事会来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其监督和指导职责,因为董事会的运作由公司付费即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付费,由此解决了董事会这一公共物品性公司治理设置中的搭便车问题。但是在改善董事会运作、制定更好的管理层激励机制等当前公司治理运动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方面,还没有法律强制,象一些阻碍股票价值实现的反并购措施甚至还有法律和监管条例的支持。机构投资者为什么还有动力去为此付出努力?WilshireAssociate自1995年开始的对主要以股东价值为导向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系统的投资组合进行的定期更新的研究显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参与带来了所投资股票市场价值的增长。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系统从其积极参与治理的公司股票中所获回报大大超过了其投入,被称为CalPERS效应。
产生CalPERS效应,即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得与失比例发生改变,可能有如下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如前所述,机构投资者规模扩大的套牢效应,割肉成本太高,已经别无选择,参与公司治理所获净收益只要大于割肉成本就值得参与公司治理。比如,对于一只公司治理存在问题而只能以5元钱割肉抛售的股票,如果以每股0.5元钱的成本(即该机构投资者参与该公司治理需自掏腰包投入所持股数×0.5元的总成本投入,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足以改善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能使股价提升到5.5元以上,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从单只股票短期成本收益核算的角度就已经是值得的了。这可以称作是股数效应,既持有一个公司的股数越多、持股份额越高,投资者从参与公司治理中获取正的净收益的可能性就越大。二是机构投资者持有众多公司的股份,而公司治理中有一些各个上市公司可以通用的最佳做法和基本准则,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积累的这些专业知识可以移植到其所投资的其他公司中去,这种知识分享减少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单位公司成本,使其参与公司活动的总体和长期收益可能远远大于成本,致使参与公司治理成为机构投资者的一项非常有利可图的生意或业务(absiness)。这可以说是公司数效应,既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公司数越多,在这些公司间进行治理知识移植的效率越高,投资者从参与公司治理中获取正的净收益的可能性越大。这就是国际上已经出现了那么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被称为公司治理导向或公司治理驱动的机构投资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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