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结婚证公证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需要本人亲自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因此,要进行人身关系的公证需要本人到场,不能委托他人进行。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证公证需要本人亲自前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要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由上可以得知,要进行人身关系的公证需要本人到场,不能委托他人进行。
公证处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哪些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嘱公证、生存公证、收养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此,公证处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公证包括遗嘱公证、生存公证、收养公证、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则需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此,公证处要求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公证包括遗嘱公证、生存公证、收养公证、委托公证和声明公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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