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第五条监理规划编制
第六条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第七条基本建设手续审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外地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
(7)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8)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第九条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管控措施;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第十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由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单位公章)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企业公章,并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签发开工令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具备以下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后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
(1)施工许可证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施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
(6)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
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包括考勤在内的综合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
一般规定
收报告应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安全控制
一般规定
全文明施工工作,包括:现场围挡、建筑物围挡、信息管理、安全警示、临建设施、场容场貌、现场防火、综合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进度控制
第十七条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工程分包管理
第十八条造价管理
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第十九条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章监理档案的存档和移交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1个月内将应当存档和移交的资料交与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重点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一般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监理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合同争议、变更、违约及处理意见;
(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3)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停工令;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7)检查试验资料;
(8)工程变更资料;
(9)监理日记、日志;
(10)监理月报;
(11)签证、索赔文件资料;
(1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13)测量核验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作通知单及回复、工作联系单;
(16)报验申请表;
(17)安全工作往来函件;
(18)重要工地会议纪要;
(19)质量评估报告;
(20)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1)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观感检查资料;
(2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3)安全工作监理工作总结;
(24)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青岛市发布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中指示出了,无论是施工前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结束后的详细监理工作,还罗列出了监理档案需要的存档及移交的材料,从而来提高建筑工程中的安全性及效率。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7、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8、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2、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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