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多次买卖后的拆迁补偿款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05:35 421 人看过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早年购买的宅基地房屋遇到拆迁后,拆迁款应该归谁所有

案例概况

秦老先生早年间来北京打工,1993年在海淀区某村购买了张女士的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写了买卖协议,总价款36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房款并交房。因宅基地使用权证暂无法进行更名,仍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双方相安无事至2014年。

2014年,政府规划,秦老先生所在村被列入征收范围。张女士知道后,便找到秦先生,称当初卖房时价格那么低,现在希望双方将拆迁利益五五分。秦老先生当即反对。张女士又称,秦老先生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女士只需要返还秦老先生36000元的购房款,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应归张女士。

秦老先生认为,协议是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的,也有村委会的章,怎么合同就无效了另外买的时候是3间房,自己已经翻建扩建至8间,如果合同无效了所有都需要返还。再说1997年,秦老先生已经将户口迁至本村,且从买卖到现在已经过了20多年,已经过了法律上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秦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律师指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组织内村民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因此,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但并非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亦有例外的情况。

律师表示,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有效:一种情况是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将户口迁至本村的。因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合同真实有效。或者是土地的性质发生变更。例如因征收土地的性质已由农村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相关法律对买卖国有土地上房屋买受人的身份并未作出限制,因此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后,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也随之有效。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经过多手买卖,最后的买受人是本村的,符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条件的,那么这一连串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

结合本案的情况,虽然在签订合同时秦老先生不是本村村民,但秦老先生已在1997年将户口迁至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的规定。张女士和秦老先生买卖房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表示,虽然买卖已过20多年,但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是一个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秦老先生未将户口迁至本村,诉讼过程中土地性质也未发生变更,那么张女士和秦老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张女士需要返还秦老先生购房款,包括折价补偿扩建房屋。同时秦老先生和张女士对合同都有过错,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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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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