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期限的确定和延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50:48 155 人看过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拆迁期限。所谓原则,就是统一全国或者一个省的拆迁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所谓弹性,是指因不可抗力将拆迁期限延长到一定程度。防止因无休止的拆迁而导致规划无法实现、施工无法进行的现象。二是要结合我国各省市的成功经验,确定统一的拆迁期限,并对延长审批期限作出相应限制。我们不妨联系一些省市的规定:

<1。根据上海市1991年的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2003年修改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拆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主管房屋拆迁的区县房地产资源局应当先报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批。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申请的期限和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产资源局报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核答复。从这个角度看,上海实际确定的拆迁累计期限除一年以上外,均在一年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房屋拆迁期限为一年。根据北京市规定,房屋拆迁期限最长为一年,延期不超过6个月。根据贵州省贵阳市的规定,首期拆迁期限为6-10个月,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3-6个月。

在这些省、市、区,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最长拆迁期限不超过一年,最长延期不超过六个月。第三,拆迁期限的确定应参照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期限。要保障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具体来说,应提及以下八种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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