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国珍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37 57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琼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坤雄,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琼山市人,住琼山市灵山镇政府宿舍,无业。199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1月被假释。因本案于199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乾禹,男,54岁,系被告人吴坤雄之父,现在琼山市灵山镇政府工作。

辩护人黎明,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可喜,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琼山市红明农场19队,待业。因本案于1999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山市第一看守所。

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犯抢劫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1999)琼山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0)海南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琼山市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琼山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原市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许,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窜到琼山市灵山圩海榆路45号门牌处,被告人吴坤雄以张祖耀、张祖仕走路时碰到他为由,便叫两人靠墙蹲下,接着由被告人吴坤雄动手打了张祖仕三巴掌,并对两人威胁说:看在你年纪老的份上,否则用尖刀捅死你。然后吴坤雄动手搜身,抢走张祖耀人民币3700元,张祖仕人民币12元。后逃离现场。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时许,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窜到琼山市灵山农贸市场处,将前来赶集的罗文和拦住,以罗文和走路时碰到他们为由,将罗带到芙蓉村吴贵深家厨房后的路边叫罗蹲下,然后抢走罗文和的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吴坤雄窜到琼山市灵山圩农贸市场猪苗行附近,将前来赶集的林道明拦住,以林道明走路时碰到他为由,对林恐吓说:。你是想对我说对不起,还是想让我叫人来打你。"林害怕就表示愿赔礼道歉,被告人吴坤雄便叫林道明在原地蹲下,发现林手上的金戒子就抱住林,将金戒子抢走。接着又从林的口袋里抢走人民币1000元。然后逃离现场。金戒子价值人民币57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张祖耀、张祖仕、罗文和、林道明的报案和陈述,公安机关组织张祖耀等四名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辨认,均指从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系抢劫作案人。证人林小军、何世民、吴贵深的证词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被害人指认现场相片。以上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坤雄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坤雄参与抢劫三次,黎可喜参与抢劫二次,二被告人拒不承认参与抢劫事实,认罪态度十分恶劣,无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黎可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判决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作案工具爱立信388手机一部,摩托罗拉BP机一台及人民币210元,依法没收。汽车驾驶证一本交还被告入黎可喜。被告入吴坤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未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张祖耀、张祖仕、罗文和、林道明的辩认是不真实的,要求二审宣告无罪,退还被扣押的钱物。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吴坤雄无罪。被告人黎可喜上诉理由是,被害人的辩认不属实,重审判决违背了上诉人不加刑的原则,请求二审查清事实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许,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窜到琼山灵山圩海榆路45号处,以张祖耀、张祖仕走路时碰到他为由,叫二张靠墙蹲下。被告入吴坤雄动手打张祖仕三个巴掌,并对二张威胁说:"看在你年纪老的份上,否则用尖刀捅死你。"之后吴坤雄动手搜身,枪劫张祖耀人民币3700元,张祖仕人民币12元。然后逃离现场。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时许,被告入吴坤雄、黎可喜窜到琼山市灵山农贸市场处将前来赶集的罗文和拦住,以罗文和走路碰到他们为由,将罗文和带到芙蓉村吴贵深家厨房后边叫罗蹲下,抢走罗文和的人民币500元,然后逃离现场。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吴坤雄窜到琼山市灵山圩农贸市场猪苗行附近,将前来赶集的林道明拦住,以林道明走路时碰到他为由,对林行恐吓,叫林在原地蹲下,取走林手上的金戒指枚价值人民币570元,从林的口袋里抢走人民币IO00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张祖耀、张祖仕、罗文和、林道明的报案和陈述,公安机关组织张祖耀等四名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进行辨认,均指认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系抢劫作案人。证人林小军、何世民、吴贵深的证词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被害人指认现场相片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吴坤雄、黎可喜提出辨认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是重审判决,不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坤雄、黎可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吴坤雄参与抢劫三次,且系累犯,情节严重,二上诉人拒不认罪和退赃,无悔罪表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的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可大

审判员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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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
    • 盗窃国有档案罪法律依据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