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合同变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35:05 115 人看过

一、哪些情况属于合同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什么是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二)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三)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三、承诺的实质性变更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根据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以一旦承诺人变更要约内容,就会产生一个新要约,而不再是一个承诺,故也就不存在对承诺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说法。另外,若是承诺人对要约做出的是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接受,邀约中也没有禁止受要约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情况,则该承诺有效。

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固定总价合同哪些情况下变更
    一、固定总价合同哪些情况下变更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二、固定总价合同变更部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
    2023-05-06
    478人看过
  • 合同变更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吗?
    一、合同变更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吗?不属于。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签订合同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在对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只不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不过现实中因为一
    2024-01-20
    471人看过
  • 合同主体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
    一、合同主体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1.合同履行主体变更确实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情形。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希望变更合同的主体,即由原定的合同当事人转变为其他实体或个人,这就构成了合同主体的变更。3.这种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二、合同变更效力基础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这意味着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变更之后,原合同中未涉及变更的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仍需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已经按照原合同履行的债务也将不受影响,不会因为合同变更而失效。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使合同发生变更,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仍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2.
    2024-04-15
    452人看过
  • 哪些情况属于“变名虚开”发票
    1、开具发票时酒店“餐饮”变更为“住宿”“会务费”等项目;2、开具发票时将“借款利息”变更为“顾问费”“服务费”“手续费”等;3、开具发票时将“礼品费”变更为“办公品”;4、开具发票时将“月饼”“粽子”变更为“纸张”“耗材”;5、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6、建筑安装公司发放劳务工资不做账,用开具的材料发票抵劳务费用,编造经营支出成本;7、购买A商品,取得的却是B商品的进货发票;8、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的发票;9、将招待礼品的发票开具成宣传礼品的发票;10、将销售货物等高税率的增值税项目开具销售服务等成低税率的增值税项目;提醒:1、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2、营业税时代的“玩票”到了增值税时代就是在“玩命”;3、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切记虚开虚抵发票;4、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2023-05-04
    120人看过
  •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民法中表述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
    2023-03-31
    365人看过
  •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有: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股东出资责任有哪些内容股东出资责任内容有: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银行开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账户;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4、其次,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哪些《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下: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5、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3-06-27
    492人看过
  • 那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
    2023-06-28
    275人看过
  • 担保合同变更在哪些情况下被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对担保合同进行更改:1.担保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被认为是非常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和等价交换的交易准则,通过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不符合自身真实意图的表述,从而接受了对于自身来说极为不利的贸易条件。2.由于存在欺诈手段、压迫行为或者趁他人处于紧急状态时逼迫对方签订了担保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8-16
    349人看过
  • 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
    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一、公司变更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吗公司更名后,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特别强调一下,如果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更名区别于合同变更,公司更名实际上签订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合同变更则是在不改变主体的前提下,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属于合同内容的变化。比如: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
    2023-03-10
    415人看过
  •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第二,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这种未经授权变更合同的做法也属于违约。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全部内容。劳动合同变更部分,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则本部分合同变更无法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
    2023-05-07
    264人看过
  • 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存在下列情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的;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哪些情况下购房合同无效?下列情形下购房合同无效: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3-07-25
    196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出现多种纠纷情况哪些会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
    2023-02-04
    488人看过
  • 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吗
    一、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吗是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一)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二)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
    2023-05-06
    328人看过
  • 变更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合同
    一、变更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合同变更合同不是属于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变更合同可以要求赔偿违约吗合同变更后,出现合同违约的,一般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百四
    2023-05-03
    8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房屋产权变更属于哪些情况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5
      一、房屋产权变更的几种情况 三种情况。 1.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 2.房屋继承 3.夫妻间产权更名 二、变更方法 1、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
    • 双方对方同意变更属于哪种情况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签订协议,约定责任,必要的话可以办理公证。
    • 劳动合同属于哪种变更情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无效合同属于哪些情况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8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 哪些情况属于不同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变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2)《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