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合同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什么是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二)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三)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三、承诺的实质性变更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根据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以一旦承诺人变更要约内容,就会产生一个新要约,而不再是一个承诺,故也就不存在对承诺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说法。另外,若是承诺人对要约做出的是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接受,邀约中也没有禁止受要约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情况,则该承诺有效。
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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