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极具生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对非国有单位的约束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司法实务中,面对形形色色的主体与作案手段,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精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至关重要。
一、审判实例
2008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一名吴姓男子(在逃)在成都高新西区伊士顿数字园工程工地内,雇佣多台吊车盗走成都市伯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工地内的21.34吨钢材(经鉴定价格为84293元),销赃至本市青羊区红碾村7组一废品收购点,获款82100元;刘某分得赃款10000元后潜逃。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被盗钢材亦被追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指控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异议,并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主动交代了事情的全过程,但其并未看过讯问笔录及鉴定结论,都是当时公安机关让其签的字;
2、整个事件都是刘某志指使的,刘某只是当时在值班,起到了一个放行的作用。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仅从量刑上提出辩护意见,主张赃物已追回,且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挡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冯锐等五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成都伯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保安,并负责管理、经手公司所有钢材进出工地大门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所有的钢材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法院经审理变更了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罪名。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本质的特征,各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于被告人刘某身份和行为的认定。
二、从主体切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一)从法律规定寻找直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从司法实践完善相关主体
探讨劳务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问题的实质其实在于研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为人与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笔者认为职务类犯罪与盗窃罪的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制的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因而从法益角度讲,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成都伯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明,均能证明被告人刘红斌系公司工作人员,且任保安队副队长一职,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三、从客观方面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一个最重要的区分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明确什么是职务,《辞海》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这里有两层关键的意思:1、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2、拥有职位,而不是职权。只要是具有一定岗位,拥有一定实际工作内容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一)立法渊源
我国古代刑法没有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但其罪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汉律。《汉书陈成传》(主守盗)如淳注: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唐律沿袭了汉律相关立法,并在此基础上丰富了该罪的内容。《唐律流议》中有文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到了明代,监守自盗的规定与唐律大体相同,只是扩大了主守的范围。到了清朝,特别是晚清,立法者借鉴了国外的相关规定,将职务侵占罪明确规定于《大清新刑律》中。该法第371条规定;凡在公务或业务之管有共有物、或属他人所有权、抵当权、其余物权之财物而侵占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以上规定已具有现代职务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即主管或者经手单位公共财物,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
-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案例分析及司法解释
300人看过
-
职务罪与的区别,与侵占罪的界定
84人看过
-
怎样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301人看过
-
侵占罪遗忘物的认定及盗窃与侵占之区分是什么
366人看过
-
盗窃罪有哪些特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496人看过
-
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442人看过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
-
如何区分盗窃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捞)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4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三种常见的罪名,理论上,这三种罪名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
-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25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财产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占有他人财物的; 而盗窃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当面使用暴力或威胁。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 即控制财物之前,
-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31、法律风险: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
-
盗窃10万元与职务侵占的区别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8职务侵占要轻一些,职务侵占在10万元以下的,基本上是每2万判1年。盗窃5万元以上的,则要判处3至10年,一般51000元处刑在3年,还要判处罚金,职务侵占没有罚金。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