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了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结束时需要填写《仲裁结束审查表》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结束时,需要填写《仲裁结束审查表》并将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仲 裁 裁 决 监 督 制 度
仲裁裁决监督制度是仲裁机构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或者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规定了监督裁决的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仲裁裁决监督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监督裁决的合法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裁决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监督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仲裁裁决监督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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