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担保人的具体抗辩权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2:16 245 人看过

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票据担保因票据记载中缺少票据债务而无效,这是票据担保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此外,当其他债务人因票据记载不全可以主张各种抗辩时,票据的保证人也可以主张。例如,当记录到票据金额已经支付,或者票据金额不一致时,票据担保人可以主张票据本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担保的债务。就票据担保债务而言,既然它是独立于被担保债务之外的独立债务,那么它就应该有自己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中,只有持票人行使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权利的时效规定,而没有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担保债务本身来看,它与担保债务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被保证人是出票人和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应与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当票据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应当与向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在司法实践中,票据担保债务的时效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票据担保债务和被担保债务均不存在时效中断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债务和担保债务都将因时效的完成而消灭。此时,票据的保证人必须主张抗辩,认为票据的债务可以因时效而消灭。(2)被担保债务不存在限制中断的原因,但被担保债务有其限制中断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问题,即被担保债务是否因期限中断而延期。一般来说,由于票据担保债务和担保债务是两个独立的债务,所以它们具有独立性。因此,当限制中断的原因仅延伸至被担保债务而不延伸至被担保债务时,仅发生被担保债务的延伸,而不发生被担保债务的延伸。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担保债务仍然存在,且票据担保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但票据担保人也必须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消灭的抗辩。(3)担保债务有限制中断的原因,但担保债务没有限制中断的原因。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票据的保证人能否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在被保证债务的期限因期限的中断而延长时,主张其被保证债务消灭,但被担保债务在不中断期限的情况下消灭。从票据保证债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应当否定票据保证人行使抗辩权,即当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的被保证债务仍然存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是票据的最终债务人,其最终义务因时效的完成而消灭,则当票据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然后要求保证人按照票据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当然要对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主张进行抗辩,从而使票据无效,相信保证人可能丧失追偿的可能性,从而使其票据权利事实上消灭,成为最终债务人。这与《票据法》中票据担保条款的原有性质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保证人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主张其被保证债务在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同时消灭。三是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即因票据保证人与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例如,当票据保证人对票据债权人享有票据外的到期债权时,如果票据债权人要求票据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票据保证人就必须要求抗辩事由关系,拒绝履行被担保债务。但是,一般来说,如果确认担保人的抗辩权,似乎违背了设立票据担保的初衷。但是,就票据法的基本精神而言,被否定的只是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的运用,而不是票据保证人本身享有的抗辩权。因此,笔者认为,票据保证人应享有与票据其他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不应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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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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