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9:07 160 人看过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集资房相关文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67号)要求,省政府纠风办、企业减负办、省交通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对全省道路收费站(含收费点,下同)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清理整顿及以后新设道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核定原则(一)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统一按30年核定。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从全线开通收费时算起;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经营期限执行。(二)开放式(主要是二级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核定收费期限,应区
    2023-06-08
    235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在实施西大开发战略中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统一征地的范围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由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今后,凡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选址建设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及跨地区建设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实施统一征地,各市(地)、县予以配合支持。二、统一征地的安置、补偿和造地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市、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2023-04-23
    314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特作通知如下:一、高速公路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实施、同步建设的办法,沿线各地(市)分别为各路段的业主单位,承担业主责任。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仍按照省政府闽政〔1992〕综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段建设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和料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一律实行划拨,不补偿。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线路,各单位应自行负责迁移,并在工程开工前迁移完毕。各地(市)可根据工程开工需要,制定具体时间,限期迁移,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工程用地在办理放样、清点、签认后,由各地(市)高速公路业主向当地土地局申报后转报省政府办理预批手续。三、为降低高速公路工
    2023-04-22
    14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房改办、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省房改办省财政厅2002年5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管理,杜绝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盘活存量住房,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有住房,于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给现住户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尚未购房的现住户,仍按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原产权单位缴纳房租。二、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含预算内
    2023-04-22
    329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政发[2004]8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自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下,通过各级税改干部的辛勤工作和努力,政策不断完善,改革不断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各项改革和事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从2004年起,我省各县(市、区)农业税税率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确定的新的农业税税率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按税率降低后的正
    2023-06-07
    60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03]47号发布日期:2003-5-6执行日期:2003-5-6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理流动,我省部分市县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增强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试点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指导,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我省少数试点的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县区养老保险金当期收支已经出现缺口,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
    2023-06-07
    133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规范各单位房产地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无论原建设或征地经费来源如何,均为国有资产。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二、机构改革完成后,省级行政机关行政用房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调拨。三、未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产,不得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国土、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四、未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规划划拨或出让用于商品房开发或其他单位建设的用地。
    2023-06-10
    126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
    2023-06-09
    10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08)20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4-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是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建立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规范使用。二OO八年四月三日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06-07
    105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五年九月六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一种税、二种税或三种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
    2023-04-22
    49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区域协调、经济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的发展,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是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各地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贵州等地的做法,积极稳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水平,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3-06-10
    388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积极筹集重点经济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开拓金融市场,发展直接融资,为振兴我省国民经济服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一九九一年首批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亿二千万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人民银行省分行做好协调工作,在三月底前集中批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一亿二千万元。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为12.6%。二、债券以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省医药总公司的名义发行。四家总公司各承担三千万元债券发行任务,并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出申请发行债券的报告,办理债券发行的有关手续。债券的票面印制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三、上述债券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组织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发行期内各专业银行省分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完成代理发行任务。发行期满,未完成的部分,先由各专业银行省
    2023-06-05
    488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青政办[2006]10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网络信任体系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1号),结合实际,现就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网络信任体系是以密码技术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以解决网络应用中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为目的的完整体系。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目前,我省的信息化建设正从以信息单向发布、单位内部共享为主的初级阶段向双向互动、网上业务受理、网上交易为主的成熟阶段发展
    2023-04-24
    6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资房
    相关咨询
    • 民法中关于教师集资建房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16
      这个比较复杂,你要确保在对方办到产权证后过户给你,这个就需要设定条件条款、担保条款等等。还有,你需要核实,这个集资建房是怎么操作的,以核实盖房子是不是可以过户。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资房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