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典安2010-8-3015:58:44来源:竹溪审计局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03年初在我县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全县上下共同推动,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和内容。为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提高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效果,各级审计机关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前移审计关口,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规范和完善为目标,及时开展了招投标环节跟踪审计。
审计情况表明,《招投标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下,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强化督促检查,招投标管理机构以推动和落实《招投标法》为契机,以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为目标,以促进建立综合招投标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为重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不断完善和规范招标方式、方法和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服务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建设单位执行招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截止2010年初,基本实现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均实施招投标,几年来共开展招投标活动202项次,总交易额达5亿余元,节约国家建设资金近5000万元,为推动全县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效节约国家建设资金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通过审计情况表明,招投标机构在执行国家政策、操作程序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行国家政策不够到位,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003至2010年2月县招投交易服务机构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中,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额达1.1亿元,占全部应招标项目金额3.3亿元的33%
二是评委专家库的组成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审计检查发现某行业自行招标评委专家库成员中全部为该行业单位在职人员。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要求明显不符。
三是存在不同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从法律规定上看,招标人可以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但是没有明确的选择标准和原则,导致在操作中出现招标单位避低就高选择招标代理单位多付代理服务费的现象。以一个6000万元的招标项目为例,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应收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22.55万元(100万元×l.0%=1万元+(500-100)万元×o.7%+(1000-500)万元×o.55%+(5000-1000)万元×o.35%+(6000-5000)万元×o.2%)按鄂价房服[2009]45号文件批复的政府机关组建的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6000万元的项目,在政府设立的招投标综合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招投标活动,应缴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为3.62万元[100*1‰+(1000-100)*0.8‰+(5000-1000)*0.6‰+1000*0.4‰]同样一个项目,同样的招投标活动,只是收费名称不一样,选择官办与民办招标代理机构收费差额达18.93万元。
2010年1至7月,全县招投标交易额10727.27万元,由县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招标项目金额176.89万元,建设单位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金额10550.38万元,大量项目建设单位避低就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于收费不统一,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选择招投标代理服务机构没有作出明确标准和原则,对这种现象,虽然给国家建设资金造成了一定的浪费,但审计机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难以明确制止。
四是评委工资支付标准及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经查凡被确定为招标项目评委的人员由招标单位按每人每次100至300元标准支付评委工资,部分项目由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证明,招标单位列支,部分项目凭招标单位说明列支评委工资。评委人员中既有招标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也有专家库抽选的专家。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领取评委工资,对这种问题审计过程中也就难以定性和处理。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针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政策界限不清,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笔者认为:
一、要强化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业务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以邀请方式进行。
二、加大检查力度,对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凡未经招标的一律不予审批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工程款,不得结转资产。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三、尽快制订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和评委工资发放标准及对象,建立公平合理的竟争环境。
四、审计机关要充分履行审计职能,加大对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及避低就高选择代理机构等部门和现象应深入落实原因,查找隐藏在合法外衣背后的猫腻。深入推动建筑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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