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不是可以加入新股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3 08:58:48 412 人看过

一、分公司是不是可以加入新股东

分公司不可以加入新股东。因为分公司是没有股份的,分公司的一切民事活动均由总公司控制,没有独立的意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吗

公司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只要股东如实出资,便享有股东权利,股东退股便必须是自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一个法人,有财产权,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所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公司股东能否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股东不能是申请破产,只能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案,若是通过,则可以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不能撤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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