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终结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5 19:32:19 386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终结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可以的,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强制执行申请所需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所需材料有: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有: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n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n(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n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n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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