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登记不当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异议登记不当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吗
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不当,因此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对不享有权利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登记,会造成涉案不动产权属处于准冻结状态,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限,有可能造成权利人损失。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异议人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权利时候,即使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权利受限,有一定损失,异议人也无需赔偿。这时候,异议人的异议登记申请是维权行动,法律应当允许民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利害关系人如不申请异议登记,可能让登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候侵害自己的不动产权利。
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涉案不动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场合,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正确和异议登记错误。异议人的异议登记申请造成权利人权利行使受限,产生损失,就是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异议人赔偿损失。
权利需要维护,权利更及时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会造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期悬而不决,不利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三、异议登记不当赔偿应由谁承担
异议登记不当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与登记人员共同侵权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由于异议登记不当而给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要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的构成要件。需要强调的是,在异议登记不当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认定。由于异议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以救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打破登记公信力的个延缓制度。
但是,这一制度难免被险恶之人所利用,以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应当包括实际的损失以及真正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可期待利益,虽然真正权利人没有丧失处分权,但是由于异议登记的存在,其本应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或者由于异议登记期限的耽误,本应多得的利益却没有得到。这种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我国《民法典》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这种可期待利益的数额,应根据当时当地的交易情况合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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