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科学的期刊数字化授权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1:51 401 人看过

传媒杂志

数字出版中的版权问题,对于出版业的冲击非常大,对期刊的影响更大。这几年我们在国家版权局的领导下,一直研究在数字化背景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近年来比较有影响的数字版权风波看,北京地区曾经出现过几次高潮。

最早是《家庭藏书集锦》,那是第一个引起版权部门重视并开始研究数字版权问题的案例。出版单位擅自把海量文字作品集成在一起,以光盘形式出版发行,引起作者和原作出版单位的不满。但是由于那时没有上网,影响还很有限。版权部门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措施,侵权现象没有进一步蔓延。

第二次在业界引起较大震动的是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由于“数字图书馆”收录了海量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情况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作者率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形成了全国性的诉讼高潮,数字版权问题引起了业界普遍关注。面对海量作品,传统授权方式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众多企业开始尝试新的授权模式,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版权问题,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三次是网络视频点播和视频分享。网络视频服务是互联网应用发展最快的领域,在线看影视节目成为广大网民重要的娱乐方式。版权部门非常重视视频网络版权问题。2009年底,在国家版权局直接指挥下,北京市版权局开始重点监控网络视频市场,指导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相关部门净化传播市场。2009年也被网络视频业称为“版权元年”。

第四次是期刊网络传播问题,实际上从去年开始,报刊的数字化与网络传播问题就开始报警。版权部门连续召开会议,研究行业出现的版权纠纷和恶意侵权问题。期刊数字化版权问题,这是个行业发展的新问题,而且是不可回避急需解决的难题。

解决版权问题的核心是探索科学的授权方式

龙源事件反映的版权问题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应该引起各界、特别是版权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版权管理部门肩负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责任,通过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等活动,有效保护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面对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要求,版权管理部门一方面应该积极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版权管理部门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长期以来,版权使用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基本原则。在传统领域这一原则被广大版权使用单位所接受,并作为行业基本准则严格执行。传统的授权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一对一”的面签形式,比如作者想出书,作者必须同出版社当面签署出版合同,以书面形式完成授权。这种授权方式的优点是规范、可靠,著作权人与使用方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内容、范围、期限、费用、责任等规定十分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规范、可靠,缺点是效率比较低,成本高。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海量的传播内容在版权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版权应用方往往需要海量的作者或海量作品,按照传统授权方式,使用方与权利人“一对一”协商签署授权合同的操作方式受到挑战。客观上需要授权必须具备范围广、形式多、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构建一个高效低成本的版权授权通道,成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的当务之急。

为了探索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数字版权授权方式,不少版权使用企业尝试采用新的授权模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为以下几种模式。

代理模式。这种模式通过版权代理(管理)机构,版权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该机构,由版权代理(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版权人的权利。版权使用方不必逐一去找作者买授权,只要向版权代理(管理)机构交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就可集中解决所需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代理(管理)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在国外,这种代理授权模式运营得很成功。由于我国代理(管理)机构普遍规模偏小、代理作品有限,规范这类机构解决授权的能力还十分有限。

要约模式。我国早期的要约模式主要应用在出版领域。作者在出版图书时发表一个要约,声明版权人的权利,规定别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作品,任何机构或个人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该作品。一些版权使用企业认为该模式能使权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权利,使用者能更有效地获得授权,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由于采用这种方式授权的权利人很少,这种方式更多的被版权使用方采用,演变为“被要约模式”。使用方将希望使用的作品在网络上公示,向作者发出“标准授权要约”。如果权利人不同意使用其作品,并发出声明,要约终止,使用者通常不会使用其作品;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标准授权要约”的部分内容,双方将进行深入磋商,用传统方式签订使用合同,完成授权;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声明,使用者认为权利人默认了“标准授权要约”,可以合法使用其作品,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将使用费用付给权利人了。这种授权方式的好处是效率高、成本低,受到使用企业的推崇。缺点是这种要约没有权威发布平台,许多权利人并不知道使用者发出的要约,没有发出回应声明并不意味权利人同意要约内容,因此使用者贸然使用作品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总的看来,可靠的方式没效率、有效率的方式不安全。

应该看到,龙源事件引发的对数字版权的争论与思考,绝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涉及行业发展的经济问题。版权管理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为手段,积极推动建立合理、可行的授权方式。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作为

根据相关领域解决数字版权问题的成功经验,我认为版权管理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指导建立行业规范。我认为,没有找到比较好的、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行业规则,这是当前版权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目前版权所有者、版权经营者之间以及内部的沟通协调十分困难,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版权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推动的作用,指导建立符合法律原则和行业发展特点的行业规范。制定行业规则重要的是充分体现利益平衡原则:一是平衡好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行业规则要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时要体现合理、可行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研究制订网络视频行业规范时提出,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的目的是保证“作者有回报、网站有利润、网民有片看”,行业规范设计的门槛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二是探索建立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管理模式。可以根据数字作品使用程度采取分类分级的管理。有的重要作品,如大片、热播剧、名家名作等必须采取严格的授权方式。有的作品可以采取代理或要约方式取得授权,使用者应该提供相应的版权服务,尊重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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