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离婚判决书怎样改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1:30:26 417 人看过

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一、中国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哪些情形

中国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如下: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的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或者第三国法院已经承认了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判决;

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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