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52:55 164 人看过

一、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举证责任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

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二、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财产损害有哪些赔偿方式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物损鉴定的定义

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丈量、测绘、鉴定,并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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