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72号文”对信托公司有何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51:35 385 人看过

记者:日前银监会出台“72号文”,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根据这个文件,您认为目前信托公司最亟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李勇:“72号文”精神可以用两对关键词代表:自主和通道、投资和融资。前一对关键词是对信托公司管理模式的概括;后一对关键词是对信托公司业务格局的概括。简单地诠释该文件,监管层是期望信托公司通过做大投资型业务、压缩融资型业务走上自主性管理的内涵发展模式,实现平台式的工具性定位。根据普益财富的数据,银信业务其实并不是当前信托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但信托公司在银信业务中大多作为“壳资源”,集中暴露了信托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的问题。“72号文”可以看作是监管层对解决此问题的表态。

信托公司良性发展所应当解决的问题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外部制度环境以及人才和技术等诸多问题。从目前银信业务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信托公司首先应该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投资项目或配置“对接”银行的理财资金。即使这个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信托公司在包括团队建设、创新机制、激励机制、市场合作等方面做出系统性的安排。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很难见到效果。

记者:“72号文”中强调,鼓励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并进一步强调了“引导资金进入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行业”等领域。您认为在以前的银信合作中,资金没有更多进入上述领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让银信合作资金进入这些领域?

李勇:从产品结构上看,这主要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短期限倾向明显。根据普益财富提供的数据看,从2007年到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6个月期限以下的产品数量占比从40%上升到近70%;3个月内产品的占比则从20%上升到了45%。银行理财资金更倾向流动性从而无法与新能源等行业需求的较长投资周期相匹配。从业务发起模式来看,银信合作发起的重要目的是为满足银行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而新兴领域的优质客户相对较少。

从银行理财的角度分析,多数银行理财资金不适宜进入上述领域。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行业投资风险偏高,大多数银行理财客户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大多数银信合作产品还是应着力于稳健业务,将投资领域重点放在基础设施、金融股权、重大项目和优势制造业等方面。但朝阳产业并不是银信合作资金的禁区,恰恰相反,来自于私人银行高端客户的资金符合长期投资要求,可以更多投向这些领域。

记者:根据目前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您认为“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如何使银信合作的模式设计更加科学?

李勇:所谓“科学模式”,实质上就是符合市场需求的模式。此次银信业务新规则的直接用意是消除银信合作的负面效用,更深的意义则是监管层希望升级银信合作的信号。因此,如何升级、或者说什么是科学的模式,这对于具体的公司应当允许个性化的定位。从理财市场的整体发展思路看,其原则应当是以信托精神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就银行和信托公司在理财市场的展业特质而言,所谓客户资源优势与投资渠道优势的结合仅仅是表层的、非核心价值的。两个机构真正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为信托机制,即秉承信托理念,追求诚信、谨慎、专业的品格。用务实的说法解读,就是要以客户或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凡事以客户是否有收益来衡量。这里的收益包括财富增值的利益,也包括其人生目标的利益。目前理财市场中有一种片面追求资金增值的倾向,其实质是打着为客户赚钱的幌子为理财机构自己赚钱。“雷曼迷你债”、高盛官司、境内的“负收益风波”都是这种诉求的恶果。这些案例很可能就是普遍心态的集中映射。

从金融市场演化周期看,目前片面追求规模、收益等硬指标的“粗放增值模式”是产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在我国,因为体制特殊和人员素质缺乏,加上缺乏信托机制的本土资源,进入良性循环的增值模式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恰恰是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理念引导理财市场的原因和着力点。

记者:请您展望一下,下一阶段的银信合作有可能在哪些领域展开?又该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

李勇:首先,应当承认,银信合作中对接信贷资产、担保式投资等融资型业务,具有满足金融发展的合理性。这块业务无论得失已经为向其他业务领域拓展打下了市场、技术和管理的基础。

对于下一步银信合作可能开展的领域,可以从客户的细分入手。对于流动性要求高的投资者可以增加类似现有投资货币市场的短期品种;对于平衡型的投资者可以尝试设立期限较长、规模较大、投资领域更多元的大型计划,从而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扩大分享经济成长的人群;对于部分风险承受度高的投资者,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设计投资新兴领域、另类投资的产品来对接。

关于规范问题,我个人认为,对于包括银信合作在内的金融业务,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和市场规则,只能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来一步步的探索。在这个认识基础上,目前发展银信业务的制度需求应当是引导大于规制。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的开户资格问题,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置限制、信托证券账户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的限制,以及其他行业的投资限制等等,已经大大束缚了银行和信托公司自身和合作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银信合作“剑走偏锋”的重要原因。因此,尽快形成超越分业管理格局、立足于信托理念的、统一的理财市场规则,才最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才可能使理财市场实质性地上升到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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