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1)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2)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二、认定徇私枉法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徇私枉法罪,核心在于认定徇私枉法行为,具体来说: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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