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诉讼管辖规定了哪几种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规定了2种管辖权。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二、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三、刑事管辖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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